新中国成立初期的金融信托业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根据党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基本路线,区别不同情况对旧中国的金融信托业采取了不同的政策措施,对民族资本的金融信托业采取了清理整顿和赕买的政策并通过联营和公私合营等方式逐渐引导他们走上社会主义道路。
在对中央信托局及“四行”所属信托部没收和改造的基础上,1949年末至1950初在上海、天津、广州等大城市相继成立了当地人民银行所属的信托机构,与此同时,旧中国民族资本的金融信托业也在经过亚格清理整顿并渗入公股的基础上重新营业。
当时这些信托机构所从事的主要业务有运输、仓储、代保管等。合营的信托机构还组织社会游资、发行信托证券和发放长期贷款等。在很短的时间内,这些信托机构都由于当时经济形势的发展,相继停业。直至1978年,在新中国的金融史上,金融信托形成了一个相当长的历史空白。
新中国成立以后,金融信托业之所以在很短的时间内退出历史舞台是有其深刻的社会经济的复杂原因的。
首先,新中国所确定的经济模式是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不允许或很少允许商品经济成份的存在,而金融信托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没有商品经济的土壤,金融信托当然无法生存和发展。
其次,是指导思想上的偏差,把金融信托等同于资本主义经济的产物,当然与社会主义经济难以相容,不仅不应当发展,反而应当彻底消灭。
最后,是由于单一的银行已经能够满足产品经济模式的需求,就是银行信用也被限定在狭小的范围内,仅仅执行国民经济出纳的职能,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利用金融信托的手段来协调社会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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